(一)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(三)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六)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 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 危害网络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木马、黑客、破坏性程序等病毒等;
(九)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十) 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;
(十一)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VPN)等其他渠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
(一) 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,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、教育工作。
(二) 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。
(三) 在计算机主机、网关和防火墙上建立完备的系统运行日志,日志保存的时间至少为90 天。
(四) 用户上网行为审计日志保存90日以上,包括登陆账号、登陆时间、源IP地址、目的 IP 地址、连接时间、登陆行为等信息记录。
(五) 有健全的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。对于互联网信息,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网站上发布前,须进行人工审核后,方能上网发布。
(六) 用户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、监督本企业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。
(七) 办理上网手续时,同时办理公安机关有关计算机管理监察办案手续。